作者 尼古拉
发表日期 31/08/2009 更新日期 01/09/2009 21:41 TU
根据路透社8月27日的报道,北京已要求美国暂停在中国沿岸进行的海上和空中监视活动。报道说,中国国防部透露,北京在美中两国军方代表上周就海上安全举行的一次特别会议上提出了上述要求。北京认为,美国军方在中国专属经济海域惯常进行的海空监视以及行动,已触发双方的军事对峙。
相关报道指出,华盛顿会考虑到海岸线以外12海里范围内属于沿海国的领海,而北京则捍卫其海岸线以外200海里范围内的专属经济区。据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到,领海范围不超过12海里,而专属经济区范围则不超过200海里。但美国尚未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上述情况,本台在今天的《法律生活》时间,为大家简单介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相关内容,感谢收听。
根据总部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法文网站中所介绍的内容,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规定,必须要等到有六十国家签署才能生效。而国际社会用了12年的时间,才达到了这一要求。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网站指出,从1994年11月16日正式开始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今年7月20日为止,共获得全球159个国家批准。其中,法国和中国都是在1996年批准的。法国是《公约》第87个批准国,而中国则是第92个批准国。
联合国网站上的内容显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320条、9个附件和包括4项决议书在内的会议最后文件中,不仅涉及海洋环境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诸多方面,而且还对领海基线、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水域、公海以及内陆国等进行了定义。这为规范对海洋的使用,仲裁海事纠纷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法学界广泛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仅是当代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且也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海洋的"宪章"。
就本次节目开始时所提到的美中海上纠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对距其海岸12海里范围内的区域享有主权。对此,《公约》在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三条中,就领海做了明确定义。另外,第二部分第三节第十七条规定,在《公约》限制下,所有国家的船只在领海都享有无害通过权。就此,第二部分第三节第十九条补充说明,行使领海无害通过权不可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不可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不可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不可进行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等。
就专属经济区,《公约》在第五部分第五十七条指出,专属经济区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另外,第五部分第五十八条在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时,给于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赋予的公海自由。此外,第五部分第五十八条还提到,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就此,第五部分第七十三条表示,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依照《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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