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文新
发表日期 07/09/2007 更新日期 07/09/2007 11:36 TU
八月末,中国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垄断法》,到目前为止,这项法律的全文还没有对外公布。根据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报导,《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将涉及企业共谋、价格操纵等的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视为非法,不过允许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行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反垄断立法工作组专家成员黄勇撰文指出,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当时的市场机制已经日臻成熟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而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而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基于这一点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反垄断法的出台受到了许多国际在华企业的欢迎。对此表示谨慎欢迎的外国企业称,希望该法律有助于中国实现进一步开放,但同时他们也会对其具体实施问题予以关注。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表示,欧盟商会希望这一法律能促进中国经济更加开放,为在华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美国商会也对上述法律表示欢迎。商会主席詹姆斯•齐默曼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反垄断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它为建设一种公平、统一、全国性的竞争法律体系构建了基本框架,而这一体系能够通过认可、保护竞争积极性来使消费者受益。”
然而,上述这两家商会也都表达了某些保留看法。中国欧盟商会表示,草案中的一项要求境外企业在收购中资企业时必须接受中国政府的国家安全检查的条款引起了商会成员的担忧。该商会指出,尽管在美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相关审核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海外投资也要进行审查。美国商会表示,由于目前还不清楚在中国,国家安全审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如何执行,尤其是“公共利益”一词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希望针对某些内容的法律实施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明确解释,譬如行政性垄断的标准、对涉及竞争和国家安全领域的交易的审核程序以及执行方式。9月3日至5号在中国访问的欧盟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内莉·克鲁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来全面评价中国《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她还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至关重要,一个透明的和无歧视的竞争框架将使中国经济和消费者受益。
不过,有些人士认为反垄断委员会基本上是虚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它具体的职权,而执法机关如果继续是多个的话,“政出多门”,执法效果一定不佳。克鲁伊称,到明年8月之前,中国国务院应该决定将由哪个或多个政府机关来执行《反垄断法》,以及执行机关的具体职责。 据了解,欧盟委员会近年来多次与中国政府就在中国如何实施竞争政策展开讨论,并表示将继续紧密关注反垄断法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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