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文新
发表日期 16/11/2007 更新日期 16/11/2007 10:11 TU
多方关注的中国《能源法》在经历两年多的多次反复,终于有了阶段性成果。据《财经》杂志报道,能源法意见征求稿已经在10月底发给起草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但是,外国公司和民营企业不在这次征求意见之列。上海东方早报采访了一位参与《能源法》讨论及制订的权威人士表示,在这次《能源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能源的管理主体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这表明成立能源部已经成为各界共识。
目前在中国,能源问题有将近十多个部门在管理,从现实来看,运行成本过高,行政效率过低。
中国能源产业原有四个大部门构成,其中包括了石油部、煤炭部、核工业部、电力部。1988年机构改革时,煤炭部、石油部、核工业部变为三家总公司,其政府职能加上原电力部共同组成了能源部。当时除了电力行业直接并入能源部以外,石油、煤炭两个部门都对能源部的成立不支持。能源部成立没多久,原煤炭部二十几位副部长甚至联名上书要求恢复煤炭部。
1993年机构改革时,短命的能源部被撤销,煤炭部和电力部重新恢复,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核工业总公司没有再回到国务院部委序列。国家能源管理走向了分散化,尤其是能源的宏观管理大大弱化。
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组成立,能源管理的职能也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并在其内部设有能源局。
但由于这个司局级的能源局级别太低,从中国的行政制度和管理权限上看,很难管理一些属于部级或者副部级的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这些企业。
于是,能源行业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突出的问题是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这种过于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特别是缺少战略管理,难以适应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
在设立能源部之外,中国还计划模仿德国和英国,在其能源主管部门下面设立相对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燃气管网等自然垄断领域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肖国兴,这位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表示,这样的结构适合中国。理由是,中国能源市场发展成熟度不够,另外,从行政体制上,监管机构完全独立不可接受,认知度也不够。
相比之下,中国国务院的能源主管部门职责将包括编制和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能源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领域的发展和改革工作。立法组常住专家吴钟瑚表示,能源部的事情要等到2008年春季中国的两会召开后才有可能会决定。
根据这部能源法意见征求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开发能源矿产,不仅需要中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同意,还得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位行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修改属于认为增加一道程序,对企业来讲增加成本。”
另外,肖国兴还表示,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对于能源的上游领域,例如石油,天然气和核资源仍然是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虽然煤炭开放范围要大一些,但仍然是国有资本占绝对优势。当然,在市场逐步成熟后,国有控股的范围还是会慢慢缩小,但是绝对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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