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台北特约记者 陈民峰
发表日期 18/11/2007 更新日期 18/11/2007 09:52 TU
●台湾高雄市长的选举官司星期五终於判决确定了,意外的是,二审判决结果竟然和一审大翻转,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高雄市长选举最大的争议就是所谓「走路工」事件,一年前,民进党的市长候选人陈菊,在投票日前一天深夜大约十二点举行记者会,宣布抓到了对手国民党候选人黄俊英贿选的证据,经过媒体连夜报导,第二天投票,黄俊英以1114票的极小差距落败。事后证明有人发车马费给民众去参加造势晚会,但与黄俊英阵营无关,国民党於是提起诉讼,控告民进党违反选罢法,初审的判决结果,法院判陈菊因为使用不法手段当选,所以当选无效,但是前天二审宣判却大翻转,高等法院改判陈菊的当选有效,她可以继续担高雄市长,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大致过程。
●像这么重大的案件,为什么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会有这么大的差异?
这就是全案的关键焦点了!台湾法律的规定是,当选人如果用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他人竞选,或自由行使投票权,就会被认定为当选无效。
当初一审的法官就是认为,走路工事件,是陈菊阵营用了「其他非法的方法」导致这场选举不公平,所以判决当选无效,必须重新选举。但是高等法院却认为,所谓「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的方法」裡面说的「非法的方法」,必须是和强暴、胁迫类似的方法。比方说,恐吓候选人不能参加政见发表会,不然就要杀害,还有像乌克兰总统候选人被下毒等,这一类的手法,才算是「其他非法的方法」。高等法院还说,陈菊阵营举行记者会指控对手贿选「固有可议」,但在「抹黑行为」还没有被明文列为当选无效的理由之前,法院不能扩张解释。
●所以高等法院认定民进党的陈菊阵营,其实是有恶意抹黑对手的行为,只是因为法条没有明文列举,所以没有办法判决当选无效?
没错,这部份法官说得很清楚,而且白纸黑字,写在判决书里面。只是这样的判决让台湾的民众很难接受,认为与一般人「司法是公理正义的最后防线」的观念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最高法院也有和高等法院不同的见解,比如,陈水扁200 4年当选总统也被控告当选无效,当时高等法院的判决,对「其他非法的方法」的解释,和前天的判决一样,都认为必须「相当於强暴胁迫的方法」才算当选无效。但最高法院认为「其他非法的方法」应该解释成「以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方法」,客观上足以妨害他人自由投票就算数。不过最高法院对陈水扁案的解释,对前天的案件没有拘束力,所以陈菊还是赢了官司,可以继续担任市长。
●国民党方面和台湾的舆论对这件争议性的判决有什么看法?
马英九批评法官没有勇气与担当,他并且担心,法院不以宏观的思维做出历史性的决定,未来台湾一对一的选举,可能会再发生「奥步事件」。所谓奥步,是闽南语的「奥步」,意思是「烂招数」,指不光明磊落、低级、或耍阴的手段。事实上,台湾目前有三大选举奥步事件,一个是1998年高雄市长选举,谢长廷用剪接的假录音带指控国民党的吴敦义闹緋闻而胜选;第二是2004年两颗子弹事件;第三件就是去年高雄市长选举的走路工事件。民进党的逻辑是,只要当选了一切都好办,而法院似乎也不愿当坏人。台湾联合报的社论一针见血地指出,法院这样的态度形同给不法投机之徒大开方便之门,台湾的老百姓真只有无语问苍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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