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古莉
发表日期 05/01/2010 更新日期 05/01/2010 15:47 TU
尚宝军表示,他们在1月4日下午与刘晓波会面一个半小时,主要目的是问他是否启动上诉程序,得知刘晓波已在2009年12月29日正式递交了书面上诉状。刘晓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是行使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对于上诉是否抱有期望,尚宝军表示,作为律师,要尽一切努力帮助当事人。至于结果如何,很多时候不是律师能决定的,包括刘晓波自己也知道,有时候,在中国,这个案子,也未必是法官能够决定的。所以他对上诉结果有心理准备。
尚宝军表示,但刘晓波强调,从08年12月到09年6月23日 他被关押在昌平一个地方被“监视居住”居住期间,既不能和家人联络,也不能见律师。对此,刘晓波和两位律师都认为,这个时间应该计算在刑期之内。但一审判决没有计算在内,是一个很明显的错误。至少对于这个错误的纠正,刘晓波很有信心。
尚宝军律师表示,他要向一审时那样在上诉中为刘晓波作无罪辩护。他说 一审辩护词已经上网。
尚宝军还表示,刘晓波的行为是宪法35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中国宪法第35条和刑法 105条2款的“颠覆国家政权罪”之间有冲突。也就是说,什么样行为可以界定为是“言论自由”,什么行为是“对国家安全有威胁”。从理论上讲,界定这两个行为之间的区别,只有“有权机构”的解释才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在中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解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到目前为止,上述“有权机构”都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既然国内法没有规定,对于推罪是个模糊状态,不妨参照国际公约的解释。《约翰内斯堡公约》对威胁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做出这样界定:第一煽动的是暴力行为,第二,煽动有“即时的危险”或者“立刻的危险”。比如,煽动大家用暴力做一件什么事情,或在公共场合散布建筑要倒塌,或者要地震一类的“即时的危险”,才是应该加以限制的言论自由。 但很显然刘晓波的言论自由并不属于这个范畴。起诉书指控刘晓波在2005年到2008年写的文章设计煽动,但没有任何人因为读了刘晓波的文章有什么暴力行为。第一,刘晓波的文章主张非暴力,第二,也没有即时的危险。所以这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尚宝军表示,刑法105条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造谣和诽谤和其它方式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造谣诽谤”或者“污蔑诽谤”,这两种行为都是基于对事实的判断。“造谣,诽谤,污蔑”都是“无中生有”的胡乱编造。但很显然,刘晓波的文章基本上都是政论文章,涉及的是“对 ”与“错”的价值判断,而不涉及事实判断。他对事实从来没有做过判断。举例来讲,《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这篇文章,中的事实,都是引述新华社乃至国内其他报纸的报道。他只是对事情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一个“对与错”的价值判断。所以他的文章里,应该说没有所造谣、诽谤、污蔑行为。
至于《零八宪章》,尚宝军律师表示,起诉书认为它有反对一党专政,建立所谓的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但这样的主张并不是刘晓波首创。“反对一党专政”是中共领导人,刘少奇、毛泽东、邓小平老一辈革命家的一贯主张。包括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也都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及后来的主张里提到过。也就是说,这既非刘晓波原创,也不违反中共党的决议和领导人的意思。现在温家宝总理2009年11月也有一个“言者无罪”的讲话。
尚宝军律师还表示,刘晓波的上诉最迟应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判决。在裁决之前,可能一次庭审都没有。律师所能做的,是跟二审法官沟通,递交律师手续,要把刘晓波一审的书面辩护意见及庭审笔录尽可能复制出来,并提交书面二审辩护辞。
尚宝军还表示,中国是“两审终审制”,如果这次北京高院驳回刘晓波上诉,有效的司法程序就算走完。而最高法院,只能做不具法律效力的申诉,而且最高法院可以不与理睬。以上是尚宝军律师谈刘晓波上诉。(14012010 HS Mag)
尚宝军律师谈刘晓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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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10 18:28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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