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发表日期 08/01/2010 更新日期 08/01/2010 13:59 TU
今天(1月8日)上午,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对此判决,李庄当庭不服,表示将立即提出上诉。李庄的两名辩护人高子程和陈有西对这一结果也表示遗憾,并说他们会上诉到底。
高子程律师还介绍,李庄在刑事部分的案件有了眉目之后,将会起诉《中国青年报》对李庄的“诽谤”。但高子程律师对上诉的结果并不乐观,他说:“上诉会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中院判决我们不会抱任何希望;然后就是申诉到重庆高院,直到最后我们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总之,案件一天不离开重庆,就一天不会有好结果。”
高子程律师还说:“这个案子是我多年职业生涯的第一次。中国有句俗话,叫捉贼捉脏。判决李庄伪证罪,但是谁都没见过李庄的伪证在哪里;说他妨害证人作证,他还没把一个证人领上法庭。这样的行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他抱怨说,一方面,公诉人在庭上举证了一些证人证言却拒不出示证据。法官也没有责令其出示,这就是违法。“公诉人表示会把这些证人证言在庭审后3日内提交,但是直到今天判决我们也没看到,而法院恰恰就是采信了这些没有庭审出示的证言进行认定判决。”
在龚刚模到底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据重庆市法医鉴定中心对于龚刚模手腕部的伤痕鉴定,在龚刚模的手腕处确实有色素沉淀及明显的伤痕。这与“戴着手铐被吊”的说法颇为吻合。
高律师说,法院认定了龚手腕有钝器伤痕的伤情鉴定结论真实。但没有进一步以此认定龚被刑讯逼供。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多次要求法院调取一份关键证据,就是李庄所称的在其会见龚刚模时警方人员现场拍摄的录像资料,以此来证明他到底有没有通过眨眼睛的动作来“ 教唆”龚刚模。
当时,法官告诉李庄,警方明确答复称在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根本没有进行录像。这一答复让李庄颇为激动,并且一再坚持当时警方确实录像,甚至一台录象机就在李庄的正前方,全程拍摄其会见时的一举一动。
有法学专家指出,这个录像资料事实上是一柄双刃剑,即便是有,办案单位也是不敢拿出来的。原因是中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不受监控和监听。如果真有那段录像,虽然可以证明了李庄眨眼睛的举动,但是也证实了办案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
事实上,公诉人列举的证明李庄教唆龚受到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中,有的说是公然言语教唆,有的说是贴着龚的耳朵教唆,有的说是肢体语言教唆,而龚刚模自己则说是眼神教唆。
李庄的另一个辩护律师陈有西则表示,一个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龚刚模),去检举一个努力找出证据证明他不能判死刑的律师,这是一个小学生都不可能相信的荒唐事.这个案件不是龚刚模主动检举的.这个真相已经有凌晨审讯的笔录可以证明,他是“被主动”的。我国还缺乏查明这种真相的机制和条件。
陈有西律师认为:“如果不是因为李庄案件这么敏感,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法庭审理的结果当庭宣告李庄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但是现在判决了他有罪,我只能说这是在用李庄有罪的判决结果来掩饰办案单位对龚刚模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他说,“现在给中国律师的教训,就是远离刑事辩护。”
陈有西律师还是坚持对此案“有必胜的信心”,因为中国在进步,法治在进步。“这个案件不是重庆的事,也不是2010年的事。在地域上、时间上,都要大得多。相信中国法治的明天吧,我们只要真相和公理。”
庭审结束后,重庆官方迅速在其辖区的媒体刊发多篇宣传稿件。由《重庆晚报》刊发的未具名的稿件称,“整个庭审中,审判人员情绪稳定,对李庄的一些过激语言,审判人员都表现克制。有的提醒告诫,有的则详细给出解释。”并引用匿名官员的说法说,“说实话,李庄的一些行为,已涉嫌藐视法庭。”
在另一篇重庆官方运作,要求北京网络媒体刊发的稿件中,则暗示说,“李庄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最大原因在于李庄身份的特殊性。”
极端毛派的乌有之乡网站则评论说,“极右派质疑的重庆打黑除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正义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列宁同志指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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