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特约记者 曹国星
发表日期 22/01/2010 更新日期 22/01/2010 13:03 TU
最近的一起,是滕州的“民间讼师” 董得揆被以类似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由于山东媒体管制严密,此案外界所知甚少,最近才有北京律师刘晓原在博客上披露。
董得揆在滕州市颇有名气的维权者,是专帮访民写控告状子的“民间讼师”,也就是媒体所说的“赤脚律师”。
2002年3月的山东媒体《齐鲁周刊》曾以《民间讼师董得揆》为标题,刊发报道介绍他的经历。
“滕州出了董得揆这种人物,这地儿就注定不得安宁。他老是给你捅娄子啊!”,《齐鲁周刊》的记者邱长海在文章一开头,就引用当地官员私下的对董的评论。
报道说,董得揆是“一颗不怕锤也锤不烂的铜豌豆”,但如刘晓原所说的,这位记者可能没想到,在报道发出七年后,董得揆果然被人给送进了监狱。董得揆的“小命”虽然没有被人要去,但他从此失去十一年自由。
2009年2月6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董得揆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此后,经过几番退回补充侦查、重启起诉后,二审终结,获刑11年。
滕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董得揆敲诈勒索原滕州市市长助理兼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主任(现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诬告陷害西辛安村委会领导和滕州市墨子研究中心主任;诽谤滕州市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矛盾的是,侦查阶段,当地公安局以董得揆涉嫌诈骗罪、侮辱、诽谤犯罪,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时,罪名又改成诈骗罪。而审理时,滕州市法院又以董得揆犯“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判决。
刘晓原律师说,“看了董得揆一案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等材料后,让我感到十分吃惊的,不仅在于“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诽谤”罪的指控,还在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遭到诽谤,案件竟然仍由该院负责审理。”
滕州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诽谤滕州市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事实是,“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董得揆代写控告信,故意捏造事实对滕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人进行诽谤,向中央、省、市各部门多轮次投寄散发信件数百封,造成上述人员和人格、名誉严重损害。”
法院认定的侵害手段,一般是以给政府的信访机构写信。
刘晓原律师说,按《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只有在诽谤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而董得揆代写控告状,既使涉嫌了诽谤犯罪,其诽谤行为也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更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他所诽谤的人,虽然是法院的法官和领导,但受损的只是他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根本无关。
案件的离奇之处,还在于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在一审时,由于枣庄中级法院没有依法指定其他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程序严重有问题。
根据检方的指控,董得揆诽谤了滕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遭到诽谤的法官,虽然不是滕州市人民法院的领导,但仍然是该院的法官,该法院依法应当回避。
律师认为,二审由枣庄中院审理也依法无据。
董得揆“诽谤案”的另几个受害者隋某、朱某、崔某,分别是枣庄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们既是“受害人”,又有着特殊身份,负责二审的中院法官,与他们又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既双方存在利害关系。
刘晓原律师质疑,“审理可能公正吗?特约记者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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